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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安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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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懒惰猪小姐 执行加亮操作(2008-03-12)
内安法令〉是我国〈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的简称。有人把这项法令译为〈内部治安法令〉。主要是因为它的英文名称是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为了方便起见,且把它称为〈内安法令〉。


1.原有目的:应付马共游击战


内安法令〉的产生,和马来亚共产党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和武装斗争等活动,息息相关。1948年,鉴于当时的政治形势所迫,马来亚共产党放弃了和平斗争方式而转入地下,在全马来半岛的原始森林向英殖民统治者展开武装斗争,进行游击战。


为了应付这场游击战争,英殖民统治者颁布了〈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这个紧急状态,实施了12年,到了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虽然,紧急状态已解除,不过,马共的游击战争并未结束。为了应付这场持久的游击战,就在紧急状态结束的第二天(1960年8月1日),国会通过的〈内安法令〉就开始正式生效。这项法令取代了〈紧急条例法令〉,因此,从39年前实施至今的〈1960年内安法令〉,其目的是明显不过的了,那就是:为了应付马来亚共产党的武装斗争和游击战,而并非为了其他目的。


在这方面,1960年6月21日,当时的副首相兼内政部长敦拉查曾在国会中表明,〈内安法令〉的通过,是为了应付共产党的颠覆活动。这项法令的目的,从来就没有在国会中改过。它从来就不是对付其他异议份子或其他犯罪份子的执政工具。


2.〈内安法令〉的“异化”


可是,这些年来,〈内安法令〉已被当权者当作是排除异己的政治工具。这项法令的条文,被滥用来进行无审讯扣留。也就是说,在这项法令下,任何人都可被长期扣留,却没权要求公开审讯。当政者完全不需要在公开法庭证明被扣留者犯了什么罪,只要抬出ISA这个名堂,就可以无限期地扣留任何人。


从非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这就印证了如〈内安法令〉这类法律,是统治精英压制人民的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从西方民主的角度来看,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严重违反法治观念的严峻法律。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是清白的,除非控方能证明他有罪。


3.ISA的中心思想


内安法令〉的中心思想是:不必在公开法庭证明某人有罪,就可以长期扣留。首先,可扣留60天,以“协助调查”。接着,在内政部长命令下,可扣留两年,而这两年的扣留期限可无期限地“更新”或延续下去。这种不人道的法津和民主法治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辜瑞荣君在本书中先用大量报章和杂志的资料,来说明1960年当时,执政党和反对党,以及民间对〈内安法令〉的看法和评语。双方提出了支持和反对的论据。


总的来说,舆论大都倾向于反对〈内安法令〉。


第二章〈大逮捕〉相当详尽地叙述了60年代至90年代在〈内安法令〉所陆续进行的大逮捕情况。辜君尽其所能把历年来被逮捕和扣留者的名单列出。这不失为一份有分量的参考资料。


如果辜君能在这本册子的第一部分把什么是〈内安法令〉交代清楚,作些文字的介绍,或许会使这本书更为完整。


4.应“废除”?还是“检讨”?



应“废除”〈内安法令〉, 还是“检讨”〈内安法令〉?这个问题,前些时候,还显得莫衷一是,目前看来已有定论:应该废除〈内安法令〉的提法已被普遍接受了。这是为什么呢?


那是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研究,多数人认为,只有废除〈内安法令〉才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的问题。“检讨”〈内安法令〉并不一定能达到这个目的。


主要的原因在于这项严峻的法令,无论任何检讨和修改,都不能取消“无审讯扣留”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要奉行民主法治,就得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其中一项就是:不可随意判定某人有罪而惩罚他,除非他获得公平合理,公开审判的机会。没进行公开审判,就不能将他定罪,继而惩罚他(如:任意扣留他,或长期把他监禁起来)。这就是所谓“无审讯扣留”。〈内安法令〉不合理的基本精神实质就在这里。


5.如何消除这项无审讯扣留的法令?


如果只是加以检讨的话,有人提出的解决办法,可能是要求缩短扣留期限,如两年的扣留期限改为“6个月”,而不一定会要求“废除”(内安法令)。


这么个解决办法,能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这个问题吗?


一定是不能,因为不论如何缩短扣留期限,那仍然“无审讯扣留”。同时,扣留期限虽然缩短了,但扣留期限仍然可以无休止地如半年又半年加以延长。这么一来,当权者要扣留人长达10年20年,完全不成问题。


或许,另一些人会提出加强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以确保当权者以“合法的”程序来扣留和逮捕人。但是,这还是“治标不治本”的作法。因为它仍旧不能解决“无审讯”的基本问题。


不管法官的“司法审查”权力增强了多少倍,〈内安法令〉的核心内容----无审讯扣留的实质---完全不能解决。


如果“检讨”结果是,应废除〈内安法令〉,那不是绕了一个大圈走回原处。那就不如直接要求废除好了。


既然“检讨”〈内安法令〉丝毫不能触动法令“无审讯扣留”的核心内容,那么,结论是明显不过的了:应要求立即废除〈内安法令〉,那才是一劳永逸,彻底解决“无审讯扣留”。


6.近年来反对ISA势力日益高涨



近几年来,〈内安法令〉屡被滥用。有些行政长官无视〈内安法令〉的原有目的,甚至“振振有词”地为他们滥用这项法令的不合法行为进行辩护。这就引起了各方面的密切关注。


律师公会酝酿了两年,终于在去年(1998)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向首相提呈了“应废除无审讯扣留法律”的备忘录。


最近(1998年9月2日),前副首相兼财政部长安华先在〈刑事法〉下被扣留,旋即又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随后却被控以贪污等刑事罪。这事件发生过后,引起了社会人士,尤其是马来中产阶级的不满。由此而导致反对势力大联盟“民主运动”(Gerak)的产生。Gerak的成员包括了反对党(人民党、行动党、回教党、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党等)和非政府组织(如“人民之声”Suaram等),以及支持安华的巫统党员等。


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为“反对〈内安法令〉”而组成的反对势力大联盟。这说明了,近年来,当权者滥用〈内安法令〉下的专横权力,已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而导致了“官逼民反”地步。连两位巫统国会议员,也在国会中表示反对ISA。


反观60年代至70年代,反对〈内安法令〉的声音,基本上来自左翼政党。


小结


可以这么说,今天,鉴于〈内安法令〉下无审讯扣留的专横权力屡被滥用,这就促使更多人士深一层了解这项法令是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的,所以要求立即废除它。


也就是这个缘故,近期,要求“公正、民主、法治”的呼声,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热烈响应。要求废除〈内安法令〉的声音,此起彼落。


南非种族政权施政时,也曾经采取过我国类似的〈内安法令〉来对付政治异己,如南非卸任总统曼德拉及其政党----“非洲国民大会”(ANC)的领导人及成员。


然而,今天,“非洲国民大会”执政了,曼德拉当上总统后,就把〈内安法令〉废除了。马来西亚人民,是不是应该向南非人民学习,废除ISA,走上健全我国“公正、民主、法治”的道路?


1999年3月



原收录于 辜瑞荣著《内安法令(ISA)四十年》1999年,朝花企業。
顶端 Posted: 2008-03-12 09:5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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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內安法令     
作者: 楊培根   

“1960年國內安全法令”(簡稱內安法令)生效於1960年8月1日。12年後(1972)重新修訂。修訂本從1972年8月1日開始生效。

目前,許多人都在談論內安法令廢存的問題。這是因為近年來,警方頻頻援引內安法令逮捕和扣留人。官方提出了他們要保留這項法令的理由﹔民間要求廢除法令。反對的聲音越來越大,越傳越遠。


從法律角度來看內安法令,情況又如何呢?


可以這麼說,純粹從法律角度來看,內安法令必須廢除﹔而不再適用,那是無可置疑的。怎麼說呢?


我們可以從三方面來談:
一、內安法令是不符合法治的一項法令﹔
二、法令的原有目的已不復存在﹔
三、近年來的判例﹔
四、最近國會通過的“1997年詮釋(修正)法令”已否定了內安法令存在的合法性。



一、內安法令不符合法治

一般而言,遵循“法治”(rule of law)的國家所採用的法律,必然是公平合理、維護人權以及符合某些民主基本原則的法律。


1.“法治”與“以法治國”

首先,要分清“法治”與“以法治國”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治”與“以法治國”(rule by law)之分,雖然兩個詞都有一個“法”字,但是這兩個“法”字的含義是不同的,其差異有天淵之別。此“法”非彼“法”也。


“法治”中的“法”是合理、公平的“法”,符合民主程序及原則,維護基本人權的法律。


“以法治國”中的“法”卻剛剛相反。這裡“法”指的是“惡法”,不符合民主原則,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因此,“以法治國”基本上是貶義的,而“法治”才是民主國家所需要的。


“所以,在“法治”的國家,一定遵循一個基本原則:在處理案件時,“除非某人被証明有罪,不然,他就被認定是無罪的”。“法治”是人道主義的治國原則。


如果採用“寧可錯殺百人,不可走漏一人”“以法治國”的方針,冤案、錯案將不計其數。最好的例子,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法西斯侵略者,如何以這種治國方針,濫殺無辜,制造了多少慘案。只有獨裁、專制的國家或統治者才會“以法治國”。


我們要的必然是個“法治”的社會,而絕對不是“以法治國”的社會。





2、為什麼說內安法令不符合法治呢?

簡單說來,那是因為內安法令抵觸了“法治”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那就是:“除非在法庭上被証明有罪,不然,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無罪的”。這就是“無罪推定論”。由於每個法科學生必須修讀刑事法這門科目,所以,可以說,每個法科畢業生都懂得這個基本法律概念。





3、內安法令如何違反法治精神?

內安法令違反法治,那是因為法令中的主要條文否定了“無罪推定論”。


根據“無罪推定論”,一個人被控上法庭,被判有罪後,才能受到懲罰。沒有在法庭上提控他,他就不算有罪,因而也就不能懲罰他。


這個基本法律原則,是全世界所公認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是這麼寫的:“每位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都有權利被推定無罪,除非証明他有罪”。


然而,在內安法令下,任何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都可以被警方扣留達60天之久。警方不需要有扣留令。(見法令第73條)。過後,在內政部長的授權下,可以繼續扣留2年(第8條)。這類兩年的扣留令,可以一直更新延續下去。有人被扣留了十多年。要注意的是,警方在內安法令下扣留的人士,是未經過任何法庭審訊的﹔也就是說,他們從未被提控於法庭,未經審訊,也沒被任何法官定過罪,卻被迫失去人身自由。


目前的南非總統曼德拉,在類似的內安法令下,曾被監禁了27年﹔新加坡謝太寶國會議員在類似的內安法令下被監禁了22年﹔在我國的內安法令下,勞工黨黨員吳維湘被扣留了17年,人民黨黨員陳福興,15年。……經過法庭審訊而被判終身監禁的犯人實際上只坐牢13年。但是,一個沒經過法庭審訊而只是被掌管政權的部長懷疑“危害國家安全”(注意:沒有足夠証據証明這點),卻得苦嘗20多年的鐵窗風味。比終身監禁期還要多一倍,這麼嚴峻的法律,怎可見容於一個真正民主法治的社會呢?





二、內安法令原有目的已不存在

內安法令是1960年通過的法令。它取代了“1948年緊急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內安法令的原意是為了應付馬來亞共產黨的遊擊戰爭。它是戰爭狀態下的產物,只能適用於國家面對戰爭狀態的時刻,而不適宜在和平時期使用。


1.38年前通過的法令

1960年所通過的內安法令是38年前開始使用的法令。法令的《前言》清楚交代了通過這項法令的真正目的,即:為了對付馬來亞共產黨的武裝鬥爭,而不是為了任何其他目的。


然而,我國當權者有意無意地忽略或無視這項法令的原有目的,而把它濫用到其他毫無關連的方面去。



2.內安法令開宗明義的《前言》

法令《前言》的原文大意是這麼寫的:“由於國內外,有大批人士已採取行動,並且威脅進一步採取行動:(1)對人命和財產進行有組織的暴力行動,同時也使到為數相當多的公民恐怕這類有組織的暴力會發生﹔(2)以不合法手段,設法改換馬來西亞的合法政府,而這些行動危害到馬來西亞的安全,國會認為有必要阻止或預防這類行動發生,所以,根據《憲法》第149條,通過了這項法令。”


顯而易見,《前言》中所指的“有組織的暴力”是當時(1960年)的馬共武裝鬥爭,而不是其他法令已明確規定的犯罪活動。


其實,內安法令和英國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使用的“1939年保衛國家法令”第18條B有相似之處。這是英國政府在緊急狀態中才使用的法令。這類法令不適用於和平時期的民主國家。


萊士雅丁博士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寫道:“具有諷刺性的是,英國是在緊急狀態期間才援引‘無審訊扣留’,但是,我國現有當局是在日常行政工作中使用這些權力。政府選擇在毫無合法根據的情況下長期使用內安法令所賦予的強大無比的權力,那純粹是一種政治決策。”(見萊士雅丁博士:《行政威權下的自由》──“行政權至上”的研究。)



3.《1989合艾和平協議》

1989年12月24日馬來亞共產黨和我國政府以及泰國政府三方面,在合艾簽署了和平條約,終止一切武裝鬥爭。


既然馬共所進行的遊擊戰爭已結束了,內安法令在《前言》中所闡明的目的,已不復存在。法令通過時所言明的目的已不存在了,只適用於戰亂時期的內安法令就應該廢除。


有人說,可以採用內安法令來對付種族暴亂、侵犯版權、竊用他人的手提電話、在網際網絡上傳播謠言。先用內安法令扣留,然後控以其他刑事罪等等……。這些都是不正確的看法,完全不符合內安法令原有的目的。這是濫用內安法令的權力。內安法令沒有其他合法目的,這點從我國最新判例得以証明。



三、聯邦法院判例:可參閱國會記錄

以往,根據詮釋法,在詮釋任何法令內容時,不得參閱國會會議記錄中,關於這項法令通過時,有關議員所發表的言論。換句話說,不能借助於國會當時通過法令時有關議員或部長所談的話,來說明通過法令的原有目的。


在4年前(1994),我國聯邦法院在一個重要的新判例中,作出了歷史性的決定:在詮釋任何法令時,可以借助於國會會議記錄來証明通過法令的主要目的。這判例改寫了詮釋法。


聯邦法官埃格.約瑟說,“具有悠久歷史的普通法規定:一路來,在詮釋法令時不可參閱國會會議記錄。但是,自從1992年開始,情形已改變了。這是因為英國最高層的法院,即上議院,在一個“劃時代”的判例中確認:應該修改以前的法律。某份文件以外的參考資料,可以用來協助詮釋那份文件的內容。以往的詮釋法得修正。在另外三個判例中,英國上議院也採用了上述原則。隨後,其他國家,如: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都採用了這個新原則。馬來西亞也不例外。


聯邦法院經過周詳的考量後,決定我國也應遵循這個趨勢,而允許參考國會會議記錄,來詮釋法令(尤指法令模糊不清或模棱兩可時)。不過,只能參考部長或法案提議人的國會言論。



四“詮釋法令”新條文改寫詮釋法

去年(1997),國會通過了一項修正法令,稱為“1997年詮釋(修正)法令”,這項修正法令,對內安法令以及其他法令的實施,起著深遠的影響。這項法令已在1997年7月24日正式生效。


其中一項條文(17A)改寫了以往的詮釋法。這項新條文規定:在詮釋國會法令時,所作的詮釋,必須有助於促進法令的基本目的。


新條文17A的內容大意是這樣的:


“在詮釋一項法令中的任何條文時,(如果可能有兩種詮釋的話)應選擇有助於促進法令的目的或目標的詮釋(不論這項法令的目的或目標是否已明文交代清楚),而不應選擇不能促進該目的或目標的詮釋。”


顯而易見,這項新條文旨在實踐國會通過某項法令時所要達到的目的。對法令條文所作的詮釋必須符合國會當時所要達到的目的,而不應乖離這個目的。反之,乖離法令原有的基本目的,那就抵觸了這項新條文,因而可在法庭要求宣判這種詮釋無效。


以內安法令來說,它的基本目的是明顯不過的了。法令的《前言》已明文交代清楚,這項法令只是為了應付馬共的武裝鬥爭及有關活動,而不是為了其他目的。當時的首相也在通過法令時,在國會清楚交代這一點。這是不容爭辯的。


既然如此,目前,如果當權者援引內安法令來對付各種刑事罪犯,如造謠者、盜用他人的手提電話等,那是不合法的。


顯然,這麼做已完全違反了內安法令原有的基本目的,乖離法令的基本目的,已抵觸了“1997年詮釋(修正)法令”第17條A。


最近更新 ( 2006-05-01 ) 
顶端 Posted: 2008-03-12 10:01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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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與內安法令     
作者: 詹運豪 翻譯:沈維河   

上周曾舉行一項非常重要的會議。代表國內7千600名執業律師的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召開了一項特別大會,出席會議的會員達2千480名,或是吉隆坡聯邦直轄區內的几乎全部會員,創下記錄。



4項決議
  
特別大會一致通過了4項議決案。
  
第1項議決案:
  
※重申較早前的議決案,即內部安全法令是一項令人反感的立法,它破壞基本人權、基本民主原則和法制﹔

※呼吁釋放所有在內部安全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士,或迅速把他們控上法庭﹔

※要求允許為當事人辯護的所有律師自由地執行他們的任務,不受當局尤其是警方的干擾。該公會說,至少有10名該會會員被警方傳去問話。

 
第2項議決案:

※呼吁政府尊重和遵守法制、聯邦憲法和憲法所規定人人應享有的行動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呼吁執法者、立法者和司法者遵守和維持憲法列明的三權分治﹔

※呼吁律政司扮演其充當大眾利益監護人的適當角色,通過采取嚴厲行動對付任何訴諸傳媒來進行審判的人士,從而確保公平的制度。

  
第3項議決案:

呼吁政府設立一個由獨立和由有聲望的正直人士組成的獨立皇家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最近有關警方動粗的投訴。

  
議決案說:“警方似乎已動用了不必要和過份的武力,首先是用以驅散和平集會和逮捕參加集會者,其次是用以逮捕拿督斯里安華依布拉欣。”該公會反對成立一個警方調查團來調查有關警方動粗的投訴,因為它不能大公無私。

  
第4項議決案:

呼吁政府廢除所有允許未經審判即將人扣留的法律。

  
上述所有議決案已于本周較早時提呈聯邦內閣。

  
該公會對國內的人權和法制所持的立場,應獲得所有馬來西亞人的支持。該公會是馬來西亞內僅存的真正獨立地為馬來西亞平民爭取利益的非常少數專業團體之一。



最近的歷史

該公會把焦點集中在內安法令,是關鍵性和合時的。要了解為何內安法令不再有需要,我們需要探究它的立法原因。

  
當馬來亞和新加坡仍受英國殖民統治時,英國人發現它極難對付共產黨顛覆分子。不像在森林中作戰的共產黨游擊隊,許多共產黨顛覆分子是在工會運動、農民和學生團體的掩飾下活動。這些共產黨分子時常是一些暗殺、罷工和大破環行動的幕后人物。

  
鑒于這些顛覆分子是暗地里行事的,因此要收集証據來對付他們,時常是不可能的事。英國人需要有一項法律來迅速扣留這些人,以免他們對社會和經濟造成更大的傷害。

  
就是單單為了這個原因,于是實施內安法令。問題是,內安法令并沒有妥善訂立。它允許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將人扣留,即政府可下令扣留“危害國家安全”的任何人。這產生了一項大問題,即“危害國家安全”一詞并沒有明確的定義,因此,獲賦予內安法令扣留權力的內政部長,可以根據他的看法把任何人士的任何行動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

  
在50年代和60年代的緊急狀態年代,要分辨“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是容易的,因為有許多共產黨分子在放置炸彈和進行暗殺行動和武裝叛變。由70年代開始,來自共產主義的威脅顯著地減少。至80年代初期,共產黨對馬來西亞的安全所構成的威脅已經消除,馬共的陳平甚至簽署和約,結束了與馬來西亞和泰國政府的武裝沖突。

  
換言之,訂立內安法令的原意已產生作用。馬共對馬來西亞的安全所構成的威脅,已成為過去。



“新”內部安全法令

內安法令乖離原意地被利用,是始于70年代末期。有2個新集團取代共產黨分子成為內安法令的目標。

  
第1個新集團是警方難以獲取証據控上法庭判罪的犯罪分子。他們包括流氓和三合會黨員。首次遭當局以內安法令扣留的其他人士是如護照和身份証偽造者的這類人士。不遵守回教中心的指南傳教的回教團體,也是內安法令新用途的目標。一些質疑回教的基督教和佛教團體,也在這項法令下被扣留。

  
成為內安法令目標的第2個新集團是反對黨政治人物和那些與政府鬧翻的人士。這是一個廣泛的集團,因為其他集團如反對某些發展計划的環保集團,也被列為政治上的反對派。反對伐木活動的一些砂勞越州原住民也曾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

  
這里產生了一項大問題,即沒有界線來划清合法與不合法的政治上反對派,其自由決定權完全操在內政部長手中。

  
由于內政部長和警方的自由決定權是那么大,因此,內安法令有可能被用以對付政治上的反對派。在70年代中期有一件著名的事件,一位前內政部長曾試圖援引內安法令來扣留馬哈迪醫生。當時,馬哈迪醫生被視為對這名具有野心的政治人物的一項政治威脅。雖然這位有野心的政治人物(最近出版有關馬來西亞成立的回憶錄)在位時曾多次動用這個權力,不過仍受到高度的敬仰。

  
由于巫統的內斗,一些巫統高層政治人物包括拿督阿都拉阿末曾成為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的人。在這類事件中,明顯的,這些人被扣留是因為他們與有勢力的政治人物發生沖突。這是屬于私事,與“國家安全”無關。

  
在華社里頭,內安法令最常用于2個集團身上,即華基反對黨民主行動黨和華教運動。對這2個集團動用這項法令,顯然是不對的,因為它們只是為它們所依賴中選的政綱斗爭而已。

  
諷剌性的是,對行動黨動用這項法令,只加強了投給行動黨的選票和給予華教斗士的支持。華社知道這些人被扣留是由于他們為了促進華社的利益。


合法性

盡管內安法令多年來已被援用,但是有一項法律上的理由為何我們應廢除這項法令。當我們擁有一項法庭也不能決定的法律時,我們怎能自稱是一個法制國家?在目前的內安法令下,在這項法令下進行扣留的理由不能在法庭上受到挑戰。在法庭上能受到挑戰的是在進行這類扣留之前,是否有遵守適當的程序。

  
在80年代,加巴星曾成功地使法庭下令在內安法令下釋放他,因為當局沒有遵守適當的程序。警方有何反應?加巴星在一項新的內安法令扣留令下立即在法庭外重新被逮捕。

  
內安法令的這類扣留可屬永久性的。在目前的內安法令下,內政部長可簽發連續性的2年扣留令。換言之,是沒有最長扣留期限的。只要內政部長每2年都簽發扣留令(雖然我必須說明據我所知,沒有人曾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至死),你的余生就可能一直被扣留。這顯然是違反自然公正法的。

  
一名在內安法令下被扣留者可以每2年1次向內安法令檢討局提出上訴,要求釋放。問題是,這個檢討局是沒有權力的,因為內政部長無需遵守它的建議。

  
也許,要廢除內安法令的最佳理由是它對被扣留者所施加的痛苦。它是可怕的,并使被扣留者的家屬產生痛苦。如果你的一名家人被扣留,而你又不知道他或她何時會獲得釋放,那么,你會有什么感受?當你知道你不能向法庭尋求伸張正義時,你會感到絕望。不給予被譴責者自辯的權利,是剝奪了一個人的自由,這簡直是對基本人權的侮辱。

  
我要推荐由馬來西亞人民黨的賽胡申阿里最近所著書《扣留營的歲月》(《Two Faces》),它是談論有關內安法令所引起的痛苦。我要推荐的另一本書是已絕版的“Special Guest”,它是由一位前巫統資深黨員兼部長所著。

  
讀者想知道法律制度如何正逐漸地被削弱,以及馬來西亞人如何正失去他們的許多基本自由、可閱讀萊士雅汀所著的“Freedom Under Executive Power in Malaysia:A Study of Executive Supremacy (Kuala Lumpur:Endowment,1995)”。萊士雅汀是一位律師,也是巫統統最高理事,他已著了一本我認為是近年來最佳的書,它是談論有關法律權力集中在行政者手中的事。他的中心論點是司法界已喪失了它在制止政府濫權方面的許多獨立性,這項論點是正確和令人感到震驚的。

  
我不能重述有關支持律師公會是何等重要的事。任何有點頭腦的馬來西亞人都會支持該公會的廢除內安法令議決案。它用以對付共產黨分子和其他顛覆分子的原意,已產生作用。我們必須支持有關把它從我國法律中廢除的行動。在那以前,我們不能真正稱為民主。




最近更新 ( 2006-05-01 ) 
顶端 Posted: 2008-03-12 10:01 | 2 楼
super-tom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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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政府廢除不就等於剁了他們一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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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經一番寒澈骨, 焉得梅花撲鼻香
    顶端 Posted: 2008-03-12 10:04 | 3 楼
    疯猪
    心有多大;世界就有多大
    级别: 零点荣誉会员

     

    内安法令——权位饕餮者的最后反扑!
    余福祺 | 9月13日 上午11点28分
    近日,国阵后座国会议员被仓促安排集体前往台湾进行农业考察,被闻风而至的台湾媒体形容为马来西亚执政联盟尝试透过“绑桩”来维续摇摇欲坠政权的新闻被国际新闻界广泛报导后,马来西亚执政联盟国阵可说是已经在国际间颜面扫地,以致阵后座国会议员俱乐部突然缩短行程,宣布的把此前定在9月17日回国的日期提前数日,尝试挽回颜面,撇清外界对它的“绑桩”臆测。

    无奈,国阵头头一系列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动作,已经弄巧反拙,让更多的国人,甚至是外国媒体闻悉以巫统为首的国阵领导层正面临巨大的政权信心危机,成为加速国阵政权瓦解的强大催化剂。

    国阵动用ISA并打压媒体

    人们禁不住一再猜想,屡次自乱阵脚、自爆其短的国阵会在什么时候做出什么样的最后反扑,来力挽狂澜?果然不出所料。镇压和高压消声手段在距离9月16日还有4天的时候,在早晨、中午以及夜晚时分连接传出。

    首先在早上,网络媒体揭露,平面媒体《星洲日报》、《太阳报》以及人民公正党党报《公正之声》已经接获内政部信函,被谕令向该部解释,不应该被对付的理由。紧接着,中午时分,网络再度传出惊人的消息,近年来频频高调的以一人之势向整个执政党,以及其御用国家机器宣战的知名异议部落客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din)遭到警方以《内安法令》逮捕!

    raja petra and internal security act根据英文《星报》报道,马来西亚内政部长赛哈密证实,我国知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Raja Petra Kamaruddin)在9月12日中午遭警方援引内安法令第73(1)条文扣留。

    在73(1)条文下,拉惹柏特拉将被扣留长达60天。警方也将根据这60天内对扣留犯所做出的评估,向内政部长报备是否打算再延长扣留拉惹柏特拉另外60天,然后交由内政部长拍板决定。

    企图阻止威信继续滑落

    正当人们以为政府动用《内安法令》逮捕以大胆试探网络言论界限而闻名的部落客--拉惹柏特拉,主要是为了扼制活络的网络舆论,通过掐制相对自由的网络言论空间来阻截民间对腐败政体的种种施政弊端展开讯息传播、公开议论和鞭挞,为大幅度滑落的执政威信设下停损点时。

    tan hoon cheng 04 120908晚间时分,再次传出了首位报道巫统槟城升旗山区部领袖阿末发表“华人寄居论”的《星洲日报》记者陈云清被逮捕的震撼性消息,以及将近午夜时分行动党雪州高级行政议员郭素沁同样被警方援引《内安法令》扣留的新闻。

    制造混乱和恐慌阻止变天

    这两起出人意表的后续逮捕行动却彻底的暴露了当局动用《内安法令》逮捕异议份子和鲜少成为此法令受害者——女性的真正意图:在有意跳槽的国阵议员和敌对派系民盟中制造混乱的气氛和人人自危恐慌的情绪,让对手乱了分寸而无法顺利部署、执行和完成夺权计划,让盛传将会在近期过档民盟组织新政府的国阵议员因为担心遭到对付而继续效忠国阵!换言之,这是一个扰敌之计。

    诚然,权谋算计从来就不应该成为执政集团操弄法律来对付异己以及找寻代罪羔羊来杀鸡儆猴的凭据,然而,跳脱我们反对政治人物挟持法律作为政治谋略工具的讨论视角,为什么每一位有良知和公民意识的的马来西亚公民都应该反对《内安法令》的存在?

    内安法是英殖民时代残留物

    《内安法令》,是《内部安全法令》的简称,英文称为“Internal Security Act”或缩写“ISA”。法令前身是英殖民政府在上个世纪40年代为了对付共产党武装颠覆行动而设定的《1948年紧急条例法令》(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1948);独立过后,马来亚政府坚持当时仍然面对共产党颠覆活动的威胁,将它修改为《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

    虽然共产党已经完全被政府瓦解,共产主义到底是什么概念,在马来西亚甚至已经不为大多数人所知,共产主义早已不再是马来西亚人民的安全威胁,可是政府仍然拒绝修改或废除这项过时、不人道,不合法律公平与公正原则的法令。

    内政部长可无限次延长扣留

    《内安法令》最为人诟之处,在于它赋权内政部长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下令警方扣留部长认为对国家安全(security of Malaysia)、重要公共服务的维续(maintenance of essential services)或人民经济生活(economic life)构成威胁的人士长达两年。在两年的扣留期限到期后,若部长认为此人对国家安全仍具威胁,部长可以更新两年的扣留令;换句话说,内政部长可以通过每两年的延长扣留无限期拘禁一个人!

    事实上,《内安法令》是我国还未独立前以及在国家独立初期,社会结构仍不稳定,当局和民间缺乏足够专业和共识来维续社会稳定,执法当局在非常时期暂时性用来维持社会秩序的非常手段。时至今日,在司法制度相对健全的现代民主国家,作为历史过渡性阶段产物的《内安法令》是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的,因为:

    一、它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皆可以享有同等司法审讯权利的公平审讯原则。

    二、它违背了一个人在被法庭定罪前,被认定为无罪的“宁纵勿枉”与“假定无罪”司法原则。

    三、它违背了一个人(嫌犯/被告)只有在法庭审讯中被证明有罪,才能被定罪以至于被剥夺人身自由,以及所有嫌犯皆可以通过聘请律师进行法庭抗辩,提出证据来为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辩护,为自己讨回清白的公正审讯原则。

    四、它让国安部长单凭缺乏司法专业的判断,甚至是个人的好恶,来剥夺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并在扣留期期间对被扣留者造成极大心理和生理创伤,更对扣留者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干扰,甚至失去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若遭扣留者为养家的主要成员)。

    压倒国阵政权的最后一根稻草?

    abdullah ahmad badawi pak lah angry barisan nasional bn国阵政权之所以会在今年3月8日的全国大选遭逢马来亚独立以来前所未有的选举挫败,第一次痛失国会3分之2多数议席的执政优势,并丢失了5个州属的州政权,其实与它多年来仅仅倚靠恶法和高压执法手段来消除民间的反弹与杂音,却不愿意花费心思、真心诚意的从施政上具体改善国家和社会结构的积弊,纠正公共资源的分配与应用的不均,来疏导民间的矛盾有关。

    在遭逢308政治海啸半年后,国阵政权未见任何具体调整和纠正腐朽党国文化的改革举措,反而作出了更多匪夷所思的政治权谋手段,甚至在政权岌岌可危之际还进一步狗急跳墙,祭出恶法来镇压异议,尝试杀一儆百,威慑朝野和民间继续臣服在它的治理之下。

    动用最没人道和没人性的《内安法令》来镇压民间诉求变革的声浪,会不会让国阵恶贯满盈,成为压倒国阵政权的最后一根稻草呢?

    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顶端 Posted: 2008-09-14 06:11 | 4 楼
    疯慢
    活着就是感恩。
    级别: 三星会员

     

    可以无审讯扣留,到期还可以再继续无条件用一样的方式逮捕扣留。。。。什么烂法令!   
    顶端 Posted: 2008-09-14 14:12 | 5 楼
    elaine96
    好 闷 噢 ~~><
    《中秋灯笼.题诗》竞赛奖
    级别: 二星会员

     

    有这些法令?
    顶端 Posted: 2008-09-14 14:17 |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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